22岁的被告人高风和比他大几岁的马荣既是朋友又有着共同的爱好———上网。为了满足自己的爱好,又不被每月流水似的上网费所困扰,2003年8月至9月期间,高风偷偷利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取得的首艺图片社的ADSL上网账号及密码,在自己家中上网。仅一个多月时间,就造成首艺图片社为其个人上网支付上网费2400元。高风用他人的上网账号尝到甜头后,还同时把这个“窍门”传授给自己的朋友马荣,2003年8月至9月期间,马荣在明知高风向其提供的ADSL上网账号及密码是非法取得的情况下,还在自己家中使用高风提供的账号和密码上网,给首艺图片社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为满足个人私欲,采取秘密手段盗用他人的上网账号及密码非法上网,并给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两被告一个是从犯,一个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同案犯,所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