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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13年11月09日第六次会员大会通过)

宁波市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宁波市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Internet Society”,缩写为“NBIS”)。

    第二条 本会是宁波市从事互联网行业和其它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宁波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的专业性协会,具备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全市互联网行业的合作、联系和交流,组织制定行约、行规,实现行业自律,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协调行业与政府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国家、企业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提高我市互联网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互联网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区域:宁波市。

    本会的网址是: http://www.nbis.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协会与政府、企业之间的联系。积极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促进政府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参与协调本行业价格争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

   (三)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与互联网有关的咨询和服务活动。围绕互联网的运用与发展,承担有关的软课题及其它研究工作。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查处无序违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和经验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组织新技术、新业务培训,推进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六)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与行业有关的资质认定。

   (七)承担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或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宁波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本会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长通知被批准入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和给予协助的权利;

   (五) 向本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 有退会的自由;

   (七) 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维护协会声誉;

   (二) 积极支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和任务;

    (三)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四) 向本会提供信息及统计资料;

    (五) 接受本会的协调和调解;

    (六) 优先向本会会员提供与互联网有关的业务,并给予优惠;

    (七) 维护和增进行业之间的团结和协作,不做有损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

    (八) 本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六) 负责召开会员年会;

    (七) 讨论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问题;

    (八) 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按规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机构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的职责:

   (一)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十) 审查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每届5年。原则上从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其它大型互联网从业单位中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机构审查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担任。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秘书长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为宁波市互联网协会理事长,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和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选举三人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1、 监事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等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2、 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接受政府、有关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气清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在2023 年 11月09日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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