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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诉3721 恶意竞争获胜

发布日期:2004-01-02

    2003年12月23日,百度公司诉3721公司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官当庭宣布:“3721的行为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既可能损害百度公司的利益,又有可能侵害用户的利益,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恶意竞争行为,并赔偿百度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业界人士认为,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司法的角度明确判定:刻意屏蔽或干扰其他软件安装和运行的做法属于不正当竞争,是非法行为。这不仅是我国第一次由法官判定某一软件插件非法的案件,而且这样的软件插件侵权案在国际上也非常罕见。此案的宣判,不仅很可能造成浏览器插件软件市场的重新洗牌,而且将极大程度地促进我国互联网业界和各软件行业的规范化进程,提高我国相关行业的竞争质量和竞争水平。

  据了解,各种IE地址栏插件和平共处,并同时给予用户充分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是不难做到的。那种认为“插件都会去争夺惟一的IE地址栏这个资源,势必会产生冲突”的观点,完全没有考虑到软件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机制,更完全不顾消费者自主选择的需求和能力。

  据了解,百度第一次因为3721软件的恶意屏蔽行为而起诉3721公司是在今年9月。其缘起于3721公司的网络实名客户端插件破坏百度的插件软件(百度搜霸):凡是安装了3721插件软件的电脑系统,均无法正常地下载、安装和运行百度搜霸。在此情况下,百度公司将3721公司诉上公堂,并要求赔偿100万元。此案系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在2003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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