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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要求“病毒网站”登记

发布日期:2005-06-03

    本报讯 昨天,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下发通知,要求中小型网站及病毒网站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表示,即日起凡是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中小网站、个人主页等联网单位负责人,请速到注册地公安机关信通处网监部门填写备案表。

  此外,根据规定,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只有取得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资格的单位才能允许存储计算机病毒,并且需要在公安部门备案,没有取得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允许存储病毒。北京市公安局将于近期加大对联网单位的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加大处罚力度。

本页网址:http://nbis.cn/news/7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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