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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出台政策对网吧定义 须合四个条件

发布日期:2004-08-16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认定做出规定。《意见》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才可

  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提供经营服务;第二,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三,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含局域网);第四,该场所是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电脑休闲室等。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行为的营业场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证照不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黑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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