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增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规定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对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的义务,即“不得收集与该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使用所获得的个人信息”。
在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修改稿也增加了相关规定,即“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对经营中知悉的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信息,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发布日期:2008-10-23
修改稿增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规定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对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的义务,即“不得收集与该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使用所获得的个人信息”。
在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修改稿也增加了相关规定,即“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对经营中知悉的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信息,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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