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在传统法律能否适用、能在何种程度上适用和如何界定保障网络安全的权力结构等方面,网络安全都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他指出:“这不仅涉及立法成本的考虑,还需要对传统法律进行结构性的反思。”
他说,在对境外游戏监管、计算机病毒防治、网络安全“损害”后果认定等方面,传统法律遇到了空前的障碍。
他表示,目前中国在体制转轨时期,构建网络安全的法律必然涉及到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进行创新。而能否将网络安全问题和其他相关问题统一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方位构建中所引起的主要争论。
他说,过去立法者更多强调实体法律规范,使得实体权利和义务规范和义务难以贯彻落实。“即使到了现在,轻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情况仍然存在。”
他还认为,中国应充分认识网络空间行为数字化对政府管理职能提出的新挑战,并考虑制订专门的网络信息安全紧急状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