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审议的《重庆市电信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用户同意向其发送商业广告信息。违反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德珍介绍说,立法调研时,电信企业对这款有异议。电信企业认为,“垃圾”短信并非电信企业一家之过。短信大多是点对点发布,电信企业没有审核短信内容的权利。但重庆市人大财经委没有采纳电信企业的意见。因为不管哪种发送,电信企业收了钱,属经营行为,就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