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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法律管理需咸与维新

发布日期:2006-01-25

    汪小意

  对于8848而言,拒绝接受法院的判决,真的很容易理解:在中国,从来就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路上捡了钱,死死揣住,不管是谁的,也不管法律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失物并非无主,物权仍归他人。

    对于法律的冷漠来自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对于一些还需要更多成长机会的互联网企业而言,他们来不及为法律支付成本。这至少表现为三点:第一是规模不大的企业不会雇用专门的法律人员;第二是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肯“认栽”;第三是法律纠纷难以直接体现为企业在市场上的损失。

  假如,8848因为陷入官司而影响到业务,上海那家软件公司因为担心被课以巨额罚款而更加小心翼翼,那么,这些企业在制定商业计划时就会考虑法律成本,可能被其他企业告上法庭的事情不做。

  如此而言,法律管理的难题不仅仅体现在Google、百度这样的成功企业身上,也体现在8848这样的不断陷入人事风波、不断调整业务方向的企业身上,也体现在新兴的互联网企业身上。而且,在新兴企业身上,这种体现更加容易被放大。今天它们少支付的法律成本,明天可能会十倍付出。

  这其实是任何企业都可能遇到的难题。互联网提供了机会,却没有明确告诉你,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因为一切都是人类历史上从未发生过的。互联网颠覆了很多传统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互联网企业都是一个颠覆者。

  为什么百度会遇到版权纠纷?从法律上,百度已经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证明百度只是提供了音乐下载的地址,而所有音乐都不是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但是,当百度是清白的时候,整个互联网就不是清白的了。唱片商将敌意的目光投向了整个互联网。因为互联网成了音乐被盗版传播的最大渠道。互联网颠覆了传统的版权概念。

  不过可惜的是,8848没能从法律上证明自己的清白,上海那家公司也难以脱离干系。这些企业的商业模式可能就没有经历过严格的合法性检验就出台了,从创意上讲,的确“很棒”,但是,建立在“百度的痛苦”基础上的“幸福”,怎么能长久?

  “你可以在月球上、土星上放置广告牌,但不能在我家墙上放。”这就是区别。互联网一方面丰富了“天下为公”的概念,一方面又因循于传统,强调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有些事情得改改。例如,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年限已经不能够再像以前那样长,因为知识的更新速度加快了。有些,仍然要坚持。例如对仍处于创新阶段的企业的保护。

  这已经是属于法律的前沿思想。但是目前,法律法规的完善仍然还滞后于产业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却又远超产业发展的速度。这也许正是为什么从事互联网业的人既是幸福的,又是痛苦的原因之一了。

  换一种说法,那就是在机会的大门里面,等待着你的既可能是惊人的财富,也可能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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