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与原《办法》相比,新的修订案有三点重大变化。修订案首次明确了域名争议受理的时效,即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争议申请;“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不再是判断恶意的标准,注册者只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才能被定义为“恶意注册”;此外,修订案明确了域名持有人的权益,被投诉人虽未获得相应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便可以享有合法的域名权。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订案更加强调了“先注先得”的国际通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