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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月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6-07-05

    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是指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搜索公司有望少打官司

  本报讯 (记者薛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本月起正式施行,网络信息的发布、传达、引用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得到更进一步的规范,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大大减少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

  权利人可要求断开链接

  针对被侵权者的权益,《条例》第14条规定:“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或断开链接。”

  而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条例》第23条规定:“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对此,百度公司昨日表示,《条例》对所有提供搜索技术服务的公司是一个利好消息。预计今后搜索引擎因提供“盗版链接”而诉讼缠身的现象将减少。

本页网址:http://nbis.cn/news/5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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