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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宁波市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7

宁波市互联网协会文件

甬协发[2008001

 

关于公布《宁波市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配合开展“阳光绿色”网络工程,配合宁波市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促进我市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维护互联网文明环境,宁波市互联网协会起草了《宁波市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530日起在网上公布,进行两周时间征求意见。现经修改、完善,制订正式版本宁波市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宁波市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建立宁波市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互联网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我市境内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宁波市互联网协会成员单位均为本公约成员,协会倡议全市互联网从业者加入本公约,共同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任何阻碍行业发展、进步,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互联网经营单位和宁波市互联网协会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全市互联网经营单位都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提倡合法、诚信、公平的原则,鼓励、支持互联网行业成员之间开展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反对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本市互联网从业单位应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

1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违法或不良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违法或不良信息;

2)不链接含有违法或不良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3)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4)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

第九条 本市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消除违法或不良信息对我市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及其管理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引导上网人员健康上网,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第十一条 全市互联网信息网络产品制作者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产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含有计算机病毒;可能有害计算机系统安全;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信息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二条 本市互联网行业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鼓励互联网从业人员、单位、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各类网络产品等,为我市互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上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督和批评,抵制和纠正发生或者体现在互联网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宁波市互联网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互联网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互联网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本公约成员单位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公约执行机构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九条 互联网从业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成员单位均可向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互联网经营单位,公约执行机构可视情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并通过本协会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布其违规行为;

3)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4)本协会会员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5)对于屡次违约的单位,号召、组织公约成员单位及全行业予以共同抵制。

第二十二条 我市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本协会,本协会将在网站上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宁波市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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