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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自诉是遏制网络诽谤重要途径

发布日期:2013-09-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其中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表示,被点击五千次或被转发五百次,很多网民都能达到。“我在微博上的发言,就经常被转发超过五百次。”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也认为,点击五千次和转发五百次的标准过低,考虑到有些信息会在微博、微信、博客、论坛等多种网络平台反复出现,如果累计被点击或者被转发次数的话,达到“情节严重”更加容易。

  游云庭同时强调,多数网络诽谤,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警方介入有一定局限,还要靠被害人自救。最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办法,是被害人通过诉讼自行维权,“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多次在网上造谣,如果其首次造谣时,被害人就能站出来,对名誉侵权民事起诉或刑事自诉,那将极大遏制类似案件。”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较为成熟,通过已建立的监控系统可锁定绝大部分发言者的真实身份。”游云庭建议,将这部分系统有条件向公众开放,建立查询制度,向被害人提供查询网络侵权者身份的通道,有助于遏制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各种互联网侵权行为。(记者 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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