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 宁波市互联网协会官方网站!
首 页>>其他法律法规>>

政府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4-02-19

(1995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厅(室)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厅(室)应当稳定并完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三章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厅(室)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三条  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厅(室),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者部门的办公厅(室)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厅(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政务信息质量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六)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八)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六章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厅(室)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办公厅(室)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页网址:http://nbis.cn/news/12386.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