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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宣言》建设信息社会:新千年的全球性挑战

发布日期:2004-01-05

A 我们对信息社会的共同展望

1. 我们,世界人民的代表,于2003年12月10日至12日汇聚在日内瓦,出席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第一阶段会议,宣告我们建设一个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的共同愿望与承诺。在此信息社会中,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区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这一信息社会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前提,并完全尊重和维护《世界人权宣言》。

2. 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发掘信息通信技术的潜力,促进实现《千年宣言》制定的发展目标,即,消除极端贫困和饥饿;普及初级教育;促进性别平等并赋予妇女能力;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产妇健康状况;遏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以及其他疾病;确保环境的可持续性;建立促进发展的全球伙伴关系,以创造一个更加和平、公正和繁荣的世界。我们亦重申,我们致力于实现《约翰内斯堡宣言》和《执行计划》与《蒙特雷共识》以及其他相关联合国峰会文件中所包含的可持续发展和已达成共识的发展目标。

3. 我们重申《维也纳宣言》中揭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关联性。我们亦重申,民主、可持续发展、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各级的良政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我们进一步表示我们的决心,在国际和国内事务中加强对法治的尊重。

4. 我们重申,作为信息社会的根基,并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述,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表意见和自由言论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持有意见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无论疆界为何均可以通过任何媒体寻求、接收和分享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交流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过程,是人类的基本需要,而且是所有社会组织的基础。它是信息社会的核心所在。每个人,无论身在何处,均应有机会参与信息社会,任何人都不得被排除在信息社会所带来的福祉之外。

5. 我们进一步重申对《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的承诺,即,每个人对社会均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其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每个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仅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规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确保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于满足民主社会在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在任何情况下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时均不可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籍此,我们将促进尊重人类尊严的信息社会。

6. 根据本《宣言》的精神,我们再次强调,我们致力于坚持所有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

7. 我们认识到,科学在信息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研究成果共享所带来的科技成就构成信息社会的诸多基石。

8. 我们认识到,教育、知识、信息和通信是人类进步、努力和福祉的核心。此外,信息通信技术(ICT)对我们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都产生着极大影响。这些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我们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带来全新的机遇。信息通信技术能够减少许多传统障碍,特别是时空障碍,从而使人们首次在人类历史上利用这些技术的巨大潜力造福于遍布世界各地的千百万人民。

9. 我们意识到,信息通信技术本身应被视为手段而非目的。在有利的条件下,这些技术可以成为强有力的手段,帮助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就业可能性,并改善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信息通信技术亦可促进人们、各个国家和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

10. 我们亦充分意识到,目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内部,信息技术革命所带来的益处分布不均。我们全力致力于将此数字鸿沟转化为人人享有的数字机遇,特别是面临滞后和更加边缘化危险的人们能享有的数字机遇。

11. 我们致力于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子孙后代实现我们对信息社会的共同理想。我们认识到,青年是未来的劳动大军,是信息通信技术的主要创造者和率先采用者。因此,必须赋予他们能力,使他们成为学习者、开拓者、贡献者、企业家和决策人。我们必须特别注重尚未能充分受惠于信息通信技术所带来的机遇的青年。我们亦致力于确保信息通信技术应用的开发和服务的运营能够尊重儿童的权利、能够保护儿童并保障儿童的利益。

12. 我们申明,信息通信技术发展为妇女提供了极大的机遇,她们应该是信息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应成为主要参与者。我们致力于确保信息社会能够赋予妇女能力,使妇女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参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所有决策进程。为此,我们应将性别平等的观念纳入我们的工作,并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手段实现这一目的。

13. 在建设信息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特别关注社会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包括移民、国内流离失所的人们和难民、失业人员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者、少数民族和游牧民族的特殊需要。我们亦应认识到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要。

14. 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赋予穷人,特别是生活在边远地区、农村和边缘化城区的穷人,获得信息和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能力,使其藉此摆脱贫困。

15. 在信息社会的发展中,必须特别关注原住民的特殊情况,并特别关注保护他们的传统和文化遗产。

16. 我们继续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期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重债穷国、被占领国家和领土、正在从冲突中恢复的国家以及具有特殊需要的国家和地区人民的特殊需求,并特别关注自然灾害等严重影响发展的情况。

17. 我们认识到,建设包容性信息社会需要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即,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形成新型的团结精神、伙伴关系和合作关系。我们认识到,实现本《宣言》的宏伟目标——弥合数字鸿沟并确保着眼于全人类的和谐、公正与公平的发展——要求所有利益相关方做出坚定承诺,因此,我们呼吁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实现数字团结。

18. 本《宣言》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被理解为有损于、违背、限制或背离《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条款以及为促进这些条款而通过的任何其他国际法规或各国法律。

B. 人人共享的信息社会:重要原则

19. 确保人人从信息通信技术所带来的机遇中获益是我们的坚定追求。我们一致认为,为应对这些挑战,所有利益相关方应紧密合作,以便:改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接入和技术的获取,加大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开展能力建设;增强信息通信技术使用方面的信心与安全性;在所有层面创建有利环境;开发和拓宽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促进和尊重文化多样性;承认媒体的作用;解决信息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并鼓励国际和区域性合作。我们一致认为,这些是建设包容性信息社会的重要原则。

1) 各国政府和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促进发展方面的作用

20. 各国政府以及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在信息社会的发展和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肩负着重要责任。建设以人为本的信息社会是一项共同的事业,需要所有利益相关方加强合作并建立伙伴关系。

2)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包容性信息社会的根基

21. 连通性是建设信息社会的关键推动因素。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普遍、无处不在、公平和价格可以承受的获取是信息社会面临的挑战之一,并应成为建设信息社会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目标。连通性亦涉及能源和邮政服务的获取,应在符合各国国内立法的前提下确保这种获取。

22. 发展良好、适应区域、国家和本地条件、易于获取、价格可以承受且尽可能更多地使用宽带和其他创新技术的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和应用可以加速各国的社会与经济进步,提高所有个人、社区与人民的福祉水平。

23. 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在各个层面上实现稳定、可预见性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时,不仅应考虑为发展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的私人投资,而且应促进普遍服务的义务在传统的市场条件不起作用的地方得以履行。在生活条件不利地区的邮局、学校、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处设立信息通信技术公共接入点,可为确保信息社会基础设施的普遍接入和服务的普遍获取提供有效手段。

3) 获取信息和知识

24. 在包容性信息社会中,人人具有获得信息、思想和知识并为之做出贡献的能力至关重要。

25. 通过消除在公平获取经济、社会、政治、卫生、文化、教育和科技活动信息方面存在的障碍,通过促进公用域信息的获取,包括利用通用的设计和使用辅助性技术,可以加强有益于发展的全球知识共享。

26. 内容丰富的公用域是信息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因素,可以带来诸多益处,如加强公众教育,提供新的就业机会,鼓励创新,提供商业机遇和促进科技进步等。公用域的信息应易于获取以支持信息社会,并应受到保护不被盗用。应强化图书馆和档案馆、博物馆、文化藏品机构及其它基于社区的接入点等社会公共机构,以促进文献记录的保存和自由、公平地获取信息。

27. 通过提高所有利益相关方对不同软件模式所带来的可能性的认识,可以促进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其中包括专有、开放源代码和免费软件,以便加强竞争、增强用户接入和增加选择类型,从而使所有用户都能够开发最能满足其需要的解决方案。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取软件应被视为真正包容性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8. 我们要努力使所有人均能有平等的机会普遍获取科学知识,创造和传播科技信息,包括公开获取科学出版的举措。

4) 能力建设

29. 每个人均应有机会学习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便了解、积极参与和充分受益于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扫盲和普及初级教育是建设全面包容性信息社会的关键因素,同时应特别关注女童和妇女的特殊需要。鉴于各个层面所需的信息通信技术和信息专家范围甚广,应特别注重机构的能力建设。

30. 应在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各个阶段推广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同时注意满足残疾人、处境不利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

31. 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再培训、终身教育、远程教育及远程医疗等其他特殊服务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就业可能性,并帮助人们受益于信息通信技术为传统职业、个体职业和新兴职业所带来的新机遇。对信息通信技术的认识和掌握是这方面的根基。

32. 内容的创造者、出版者和生产者以及教师、培训人员、档案管理员、图书管理员和学习者应在推动信息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最不发达国家发挥这一作用。

33. 为实现信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提高各国在信息通信技术研发方面的能力。此外,伙伴关系,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型期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之间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技术转让、制造和使用中结成的伙伴关系,对于促进能力建设和信息社会的全球性参与至关重要。信息通信技术行业为创造财富提供了重大机遇。

34. 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而言,欲想实现成为信息社会真正成员的共同理想并积极融入知识经济,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加强教育、专门技术和信息获取等领域的能力建设。这些是决定发展和竞争能力的主要因素。

5) 树立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信心并提高安全性

35. 加强包括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鉴权、隐私和消费者保护在内的信任框架,这是发展信息社会和树立信息通信技术用户信心的先决条件。需要与所有利益相关方和国际专业组织合作,促进、发展和落实一种全球性的网络安全文化。应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支持这方面的努力。在这种全球性的网络安全文化中,提高安全性和确保对数据与隐私的保护,同时增强接入和贸易十分重要。此外,必须考虑到每个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并尊重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的内涵。

36. 我们认识到,在获取信息通信技术方面,所有国家均应采用普遍和非歧视性的原则,与此同时,我们支持联合国开展的活动,以避免将信息通信技术用于与维护国际稳定和安全的宗旨相悖的目的,从而给各国国内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带来不利影响,危害各国的安全。因此,在尊重人权的同时,有必要防止有人利用信息资源和技术从事刑事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

37. 垃圾信息是用户、网络和整个因特网面临的日益严峻的问题。应在适当的国家和国际层面解决垃圾信息和网络安全问题。

6) 环境建设

38. 国家和国际层面上的环境建设对于信息社会至关重要。应将信息通信技术作为实现良政的重要手段。

39. 法制以及与之配套的反映各国实际情况的、支持性的、透明的、益于竞争、技术中立和连贯一致的政策和监管框架是建设以人为本的信息社会的根本所在。各国政府应视情况予以干预,以纠正市场失误,维护公平竞争,吸引投资,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和应用的发展,最大程度地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满足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

40. 一种充满活力且特别有利于金融、债务和贸易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转让和国际合作的国际环境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全球决策的充分有效参与,这是对各国在发展信息通信技术方面所做努力的重要补充。加强可承受的全球连通性将特别有助于使这些发展方面的努力富有成效。

41. 信息通信技术是通过提高效率和生产力(特别是通过中小型企业(SME))来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此方面,信息社会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范围甚广的经济增长而言至关重要。应促进各经济领域中由信息通信技术推动的生产力提高和技术应用创新。利益的平等分配有助于消除贫困和促进社会发展。那些能够促成产生效益的投资、并使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做出必要调整以及时从信息通信技术中受益的政策往往最为有益。

42. 对于鼓励信息社会中的创新和创造性而言,保护知识产权甚为重要;同样,知识的广泛传播、普及和共享对于鼓励创新和创造性亦很重要。通过增强意识和加强能力建设来促进所有各方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意义的参与,是包容性信息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

43. 只有当与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工作和计划完全融入国家和区域性发展战略时,才能最好地推进信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欢迎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NEPAD),并鼓励国际社会支持该举措中与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措施以及其他区域所做出的类似努力。推广信息通信技术推动的发展所带来的益处有助于消除贫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44. 标准化是信息社会的基石之一。应特别重视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采纳。制定和使用顾及用户和消费者需要的、开放的、可互操作的、非歧视性的和需求驱动的标准是发展和普及信息通信技术和以更可承受的价格获得信息通信技术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国际标准旨在创造一种无论采用何种技术,都可使消费者在世界各地获得服务的环境。

45. 无线电频谱的管理应符合公众的利益,并应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同时完全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协议。

46. 在建设信息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强烈敦促各国采取行动,以防止和避免任何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可能妨碍相关国家的人民全面实现其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影响他们安居乐业的单边措施。

47. 由于认识到信息通信技术正在逐渐改变着我们的工作方式,因而创造一个适宜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尊重所有相关国际准则的、安全、稳定和健康的工作环境至关重要。

48. 因特网已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公共设施,其治理应成为信息社会议程的核心问题。因特网的国际管理应是多边、透明和民主的,有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的全面参与。应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方便所有人的接入,并确保因特网的稳定安全运行,同时考虑到多种语言的使用。

49. 因特网的管理既包括技术问题,也包括政策问题,并应有所有利益相关方和相关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参与。在此方面,我们认识到:

a) 与因特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对于与因特网有关的国际公共政策问题,各国拥有权利并负有责任;

b) 在技术和经济领域,私营部门已经并应继续在因特网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c) 民间团体亦已在因特网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社区层面尤其如此,并应继续发挥这一作用;

d) 政府间组织已经并应继续在与因特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协调中发挥推动作用;

e) 国际组织已经并应继续在与因特网有关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50. 国际因特网治理问题应以协调的方式加以处理。我们请联合国秘书长成立一个因特网治理工作组,采取开放和具有包容性的方式,通过一种机制确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包括相关政府间和国际组织与论坛的充分和积极参与,并在2005年之前开展调查研究并视情况就因特网治理方面的行动提出建议。

7) 信息通信技术应用:惠及生活的各个方面

51. 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和部署应力求为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益处。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在政府运作和服务、医疗保健和医疗信息、教育和培训、就业、创造就业机会、企业、农业、交通、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预防灾害和文化等诸多方面,以及在促进消除贫困和实现其它业已达成共识的发展目标方面具有潜在的重要性。信息通信技术亦应有助于实现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并减少传统壁垒,从而创造机会,使所有人均能以更加公平的方式进入本地和全球市场。各种应用应具有用户友好、人人均可获取、价格可以承受、适合本地语言和文化需要等特征,并支持可持续发展。为此,地方政府应在提供信息通信技术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造福于当地人民。

8) 文化多样性与特征,语言多样性与本地内容

52. 多样的文化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信息社会应立足于并促进对文化特征、文化和语言多样性、传统和信仰的尊重,同时加强不同文化和文明之间的对话。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在内的已达成共识的联合国相关文件中所反映出的对多样化文化特征和语言的推进、肯定和保护将进一步丰富信息社会的内容。

53. 在建设包容性信息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以多种语言和形式创造、传播和保存内容,同时对以多种形式提供的创造性作品予以特别关注,并对作者和艺术家的权利给予应有的认可。以多种语言和形式生产和获取所有内容――无论是教育、科学、文化还是娱乐内容――甚为重要。开发符合各国或区域需要的本地内容将鼓励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并将推动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包括生活在农村、边远地区和边缘地区的人民的参与。

54. 保护文化遗产可将一个社区与其过去联系起来,这是与个人特征和自我了解相关的关键内容。信息社会应采取包括数字化在内的所有适当手段,着眼未来,利用和保护文化遗产。

9) 媒体

55. 我们重申,我们致力于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的原则以及媒体独立、多元化和多样性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信息社会至关重要。自由寻求、接收、分享和使用信息以便创造、积累和传播知识对于信息社会十分重要。我们呼吁媒体秉承最高的道德和职业标准,负责任地使用和对待信息。所有形式的传统媒体在信息社会中均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信息通信技术应在此方面发挥支撑作用。应根据国家法律并在考虑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鼓励媒体所有权的多样化。我们重申,有必要在国际上减少影响媒体的不均衡现象,特别是在基础设施、技术资源和技能的开发方面。

10) 信息社会的道德内涵

56. 信息社会应尊重和平,并坚持自由、平等、团结、宽容、责任分担和尊重自然等基本价值观。

57. 我们确认道德对于信息社会的重要意义,它应有助于伸张正义、重视人的尊严和价值。应尽最大可能保护家庭,以便使其能够在社会中发挥关键作用。

58. 人们在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和创造内容时,应按照相关的国际法规,尊重人权和他人的基本自由(包括个人隐私),尊重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59. 信息社会的所有参与者均应采取法律规定的适当行动和预防措施,防止信息通信技术的滥用,如,出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等动机而从事的非法活动和其他活动,以及相关的偏执行为、仇恨、暴力和包括恋童癖和儿童色情在内的各种虐待儿童的行为和贩卖及剥削人口。

11) 国际和区域性合作

60. 在努力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标,包括《千年宣言》中所包含的目标的过程中,我们希望充分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提供的机遇,并坚持本《宣言》中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全球性是信息社会的内在特性,各国的努力需要得到各国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国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有效的国际和区域性合作的支持。

61. 为了建设一个包容性的全球信息社会,我们将寻求和有效实施切实可行的、包括财务和技术援助在内的国际方式和机制。因此,我们在赞赏目前通过各种机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合作的同时,也请所有利益相关方致力于《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数字团结议程”。我们坚信,全球达成一致的目标是帮助弥合数字鸿沟、推动信息通信技术的获取、创造数字机遇并从信息通信技术提供的潜力中受益,从而促进发展。我们确认一些代表团表达的建立一种国际自愿性“数字团结基金”的意愿,同时也确认其他一些代表团提出的希望针对现有机制和这种基金的效率和可行性开展研究的要求。

62. 区域间的协调一致有利于全球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区域内和区域间的紧密合作亦不可或缺。区域性对话应有助于各国的能力建设,并有助于以协调的方式使国家战略与《原则宣言》中的目标保持一致,同时尊重各国和各区域的特殊情况。在此背景下,我们欢迎并鼓励国际社会支持此类举措中与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措施。

63. 我们决心通过利用所有的渠道筹集资金,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通过创建一种符合本《宣言》和《行动计划》宗旨的有利于技术转让的环境,帮助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

64. 国际电信联盟(ITU)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核心能力─帮助弥合数字鸿沟、开展国际和区域性合作、管理无线电频谱、制定标准和传播信息─对于建设信息社会具有关键的重要意义。

C. 向知识共享的全民信息社会迈进

65. 我们致力于加强合作,以共同应对所面临的挑战,落实《行动计划》,并将构筑在本《宣言》所含重要原则基础之上的包容性信息社会的远景化为现实。

66. 在考虑到不同发展水平的同时,我们进一步致力于评估和跟踪弥合数字鸿沟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便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标,包括《千年宣言》中所含的目标,并对在建设信息社会的过程中投资和国际合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67. 我们坚信,我们正在共同迈入一个潜力巨大的新时代,一个信息社会的新时代,一个加强人类沟通的新时代。在这个新兴社会中,信息和知识可以通过世界上所有的网络生成、交流、共享和传播。如果我们采取必要的行动,所有人都可以在不远的将来,在全球团结和各民族与各国家之间加深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建设一个崭新的知识共享的信息社会。我们相信,这些措施将开辟一条通向真正的知识社会的未来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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